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榮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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