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9號
TPDV,106,司促,849,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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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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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