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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