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緣債務人黃秀蕊於民國90年0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5 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2,425 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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