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閔淳
張孟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閔淳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孟則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191,05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閔淳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188,517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孟則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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