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幸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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