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7號
TPDV,106,司促,637,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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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柒佰壹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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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