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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