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0號
TPDV,106,司促,550,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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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
  計算之利息,暨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玖佰
  參拾壹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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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