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
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
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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