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號
TPDV,106,司促,54,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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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費用
  ,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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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