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費用
,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