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庭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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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7│
│ │776 元 │12月19日起 │ │9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36313 元│12月1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
│ │134940元│12月19日起 │ │9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緣相對人林庭兆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632058801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5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2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74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209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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