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1號
TPDV,106,司促,421,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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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宗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小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萬宗維、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六二│
│  │83838元 │小英   │7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萬宗維、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83838元 │小英   │8月02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一)緣債務人萬宗維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
   簡小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3筆,共計新臺幣8萬3,83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萬宗維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8萬3,8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小英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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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