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0號
TPDV,106,司促,420,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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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思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貳仟參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肆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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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