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思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貳仟參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肆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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