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遠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民國92年1月1日以前之貸款還款明細表,以釋明本件 債權究為信用貸款或現金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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