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秀卿
劉格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