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2號
TPDV,106,司促,292,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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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秀卿
      劉格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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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