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2號
TPDV,106,司促,262,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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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皓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少禾
一、債務人維德電腦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二)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三)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
  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
  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
  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
  法院67年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古少禾」等字樣,有系爭支票影本三
  紙附卷可參。發票時,古少禾維德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一紙在卷足憑。是依
  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社會一般觀念,
  堪認古少禾維德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該公司
  為發票行為,其本人尚非共同發票人,應堪認定。次按,數
  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著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證
  四、五電話對話譯文紀錄,主張李建邦已明示對系爭債務負
  保證責任,惟查該對話紀錄並無明示願對系爭債務負連帶責
  任之語,僅泛稱「會匯款、會讓支票過、會處理好」云云,
  尚難認有保證之意。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李建邦、古
  少禾以維德名義誘騙聲請人投資,詎將投資金額吸收進入珖
  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惟未盡釋明有何誘騙事實,經本
  院裁定命其補正,仍未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之。準此,聲請
  人請求對古少禾李建邦等二人發支付命令部分,依上開說
  明,為無理由,對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部
  分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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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