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號
TPDV,106,司促,146,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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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明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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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