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田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新臺幣肆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緣相對人黃田智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1300010086109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
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
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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