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2號
TPDV,106,司促,1342,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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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基洲
      陳弘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DZ0000000)退
  票日期係民國105年12月26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
  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5年12月
  26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5年9月17日至105年12月
  25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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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