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9號
TPDV,106,司促,1299,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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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淑燕
      陳俞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淑燕清償美金壹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俞涵清償美金壹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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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