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8號
TPDV,106,司促,1248,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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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文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緣案外人許皮德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偕蔡文要為保證人﹝參
  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44400592406之信用卡使
  用﹝參證物一﹞,依約案外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
  二﹞,詎料案外人自發卡至民國106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313,560 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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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