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妤宣(原名陳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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