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萬 有已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
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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