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得恩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白洪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八○天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一八○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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