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9號
TPDV,106,司促,1209,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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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得恩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白洪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八○天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一八○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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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恩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