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 妮(CABURNAY LORNA CUARESM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