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號
TPDV,106,司促,109,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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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秋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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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