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
│ │94636 元│01月10日起 │ │9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162539元│01月10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緣相對人彭成恩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3117849007999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5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1 月9 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510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351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彭成恩於民國95年4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477302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1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3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1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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