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鄔裕銘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被 告 力嶸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寶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於同年月14日收受裁定 ,迄今能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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