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666號
TPDV,105,除,1666,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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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劉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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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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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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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添福林苾琳、林│86年4月16日 │87年5月25日 │600,000元 │
│ │楊月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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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