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吳潘蓮花
訴訟代理人 張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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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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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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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世華│105年4月7日 │279,856元 │AA0739867 │
│ │保險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陳翔玠│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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