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61號
TPDV,105,重訴,861,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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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原   告 上海台衛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 ○○○
被   告 張財祥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 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 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前開條例對民事事件之管轄權準據法並未另作規定, 是本件原告大陸地區法人與臺灣地區人民張財祥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之管轄,自應依首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定。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營上海廣欽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海 廣欽公司),自民國97年12月28日連續5 年無權占用原告登 記有使用權之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秀龍村14-2丘土地,爰依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並陳報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8 樓 之1 」,主張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本院有管轄 權等語(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0292 號卷原告之民事支 付命令聲請狀)。然查,被告真正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 區」,原告所陳報上開地址為被告所營「鴻荃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並非被告住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陳明 此情,且爭執本院並無管轄權(見本院106 年1 月17日準備 程序筆錄第3 頁)。基上,足認原告起訴時被告並非住於本 轄,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有本件管轄權 ;又依原告所陳原因事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大陸地區,本 院亦無從依同法第15條第1 項有管轄權甚明。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係得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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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台衛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廣欽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