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26號
TPDV,105,重訴,426,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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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   告 WALNEY FURNITURE CO., LTD.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被   告 孫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參角參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 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 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 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 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第按當事 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WALNEY FURNITURE CO.,LTD.(下 稱WALNEY公司)係於模里西斯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具有涉 外因素,是本件係屬涉外民事事件。而依兩造所簽訂金融交 易總約定書第18條後段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國際管轄 權,本院就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 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兩 造所簽訂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18條前段規定:「本約定書及 有關交易契約均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命令。」,是本件訴



訟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併予敘明。
三、另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 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 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 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WALNEY公 司為外國法人,設有代表人即被告吳念平,揆諸前揭說明, 其雖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認許,但既設有代表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仍有當事人能力,亦予敘明。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WALNEY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邀同 被告華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昶公司)、吳念平孫麗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簽訂金融 交易總約定書,嗣於103年1月7日及同年1月22日與伊成立外 匯選擇權交易,依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如未 依約定書或交易契約所訂之期限付款,應按伊在被告遲延給 付期間取得該等款項之成本加碼2%之利率,支付自到期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嗣本件選擇權商品交易自103年2月6日 起進行結算,詎被告WALNEY公司自104年9月24日起未依約交 割,經結算後,尚欠美金220,25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迄未清償。被告華昶公司、吳念平孫麗華為被告WALNEY公 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金融交 易總約定書、金融商品交易授權確認書、外匯選擇權交易確 認書、外匯選擇權結算確認書、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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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