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8號
原 告 許秋溢
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 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 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 裁定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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