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85號
TPDV,105,訴,4385,201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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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5號
原   告 丞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筑蓮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林國欽
被   告 林張玉美(已除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張玉美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張玉美於民國103年6月9日死亡,原告則於105 年9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收文戳在卷 可按(詳本院卷第5 、61頁),是被告林張玉美於原告起訴 前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依前揭規定,本院依法駁 回原告對被告林張玉美之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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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