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43號
TPDV,105,訴,3843,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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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843號
原   告 王別萊莉
被   告 劉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通訊軟體LINE「郵政儲匯局星光班」群 組(下稱系爭群組)成員,系爭群組共有32人。被告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予系爭群 組成員及訴外人郝偉真,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 價,且致原告精神受損,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8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起連續好幾天利用臉書 等媒介,撰寫影射被告之不實言論,已影響被告之名譽及人 格,被告係為澄清並挽回名譽,才會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 附表所示內容澄清,被告並無毀謗原告之故意或過失,且原 告亦未受有任何損害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 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 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就 本件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被告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審 簡字第981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散步文字誹謗罪,判處拘 役50日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被告雖抗辯係為澄清原告撰寫影射被告之不實言論,才傳 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並無誹謗原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亦未 受有損害云云。惟查,被告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附表 所示內容是半真半假、虛構的部分比較多(105 年度審易字 第115 號卷第18頁反面);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虛構不 實之言論,又如附表所示內容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顯已造成 減損,侵害原告之名譽無疑,是被告前揭抗辯,尚非可採。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 法即無不合。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係高職護理學校畢業,擔任 舞蹈老師;被告為公教人員退休,經營運動休閒廣場(本院 卷第68頁反面),復參酌兩造之學歷、收入、財產等社會經 濟地位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 財產上損害68萬元,尚嫌過高,應以10萬元較屬適當,逾此 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5年6月6日送 達被告(附民卷第1 頁反面),原告請求被告加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 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10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 證,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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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傳送之內容 │收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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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3月25日│「她經常半夜12點還不回家,│「郵政儲│
│ │ │問她原因,說她怕回家,家裡│匯局星光│
│ │ │不幸福,說她與老公沒感情了│班」LINE│
│ │ │,是基於教規及面子才沒離婚│群組成員│
│ │ │,我勸她回家,她都不要寧願│ │
│ │ │睡在車裡,看她可憐,因此我│ │
│ │ │在西門町獅子林租了一間套房│ │
│ │ │(白X彬老師的母親李X娥的房│ │
│ │ │子)讓她住了3 年,每個月房│ │
│ │ │租水電費管理費都是我付的,│ │
│ │ │共花了約參拾萬,等我退休後│ │
│ │ │搬回台南,她也硬要跟過來,│ │
│ │ │我勸她要以家為重,她也聽不│ │
│ │ │進去。」、「她湊足120萬要 │ │
│ │ │幫我裝潢,但是卻要我過戶一│ │
│ │ │套房給她,我說房子沒辦法分│ │
│ │ │割,她要求要把產權登記1 /6│ │
│ │ │給她,我說那也不符比例原則│ │
│ │ │,她只好自稱股東在我店裡白│ │
│ │ │住3 年。她是有夫之婦我是單│ │
│ │ │身,為終止這不正常而且複雜│ │
│ │ │的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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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3月25日│「一、十二年前的舞伴被妳坑│「郵政儲│




│ │ │了300 萬買了現在住的房子住│匯局星光│
│ │ │的舒適安心?二、二十年前爭│班」LINE│
│ │ │奪先父遺產拿刀刺殺中風的二│群組成員│
│ │ │哥會不會後悔?三、妳親口說│ │
│ │ │的等妳婆婆過世,妳要把板橋│ │
│ │ │的房子搶過來,得手了嗎?四│ │
│ │ │,現在還在尋找下手對象嗎?│ │
│ │ │五,自稱神職人員的道德標準│ │
│ │ │是什麼?」、「不像她人連骨│ │
│ │ │頭都吞得不見影子。」、「但│ │
│ │ │總比有婚姻關係卻在外面偷吃│ │
│ │ │出軌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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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3月25日│「其實她自己才是舞界之螂,│「郵政儲│
│ │ │以教舞為藉口,詐騙為手段專│匯局星光│
│ │ │騙一些老實的男人的錢。PO文│班」LINE│
│ │ │說她教我舞8年我還不會跳」 │群組成員│
│ │ │、「之前她坑了前任舞伴300 │ │
│ │ │萬元還差點鬧出人命。認識我│ │
│ │ │後又要強坳我100萬元,總算 │ │
│ │ │皇天有眼經過台南地方法院民│ │
│ │ │事庭,刑事庭,及台南高等法│ │
│ │ │院判決總算還我公道,我贏了│ │
│ │ │讓她沒得逞,因此懷恨在心時│ │
│ │ │常PO文編造一些謊言及不實指│ │
│ │ │控要染黑汙蔑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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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3月30日│「醜化我的那位別女士」、「│「郵政儲│
│ │ │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我只│匯局星光│
│ │ │想終止那不正常且複雜的關係│班」LINE│
│ │ │,妳卻一再逼我,坑我,抹黑│群組成員│
│ │ │,汙衊,醜化我熟可忍熟不可│ │
│ │ │忍。妳前任舞伴philips 他太│ │
│ │ │太想從新店天闊頂樓跳樓自殺│ │
│ │ │,最後philips 不得已私下給│ │
│ │ │了妳300 萬元妳才願意離開,│ │
│ │ │也是被迫於無奈,妳好狠。妳│ │
│ │ │巧立名目要坑我錢」、「妳只│ │
│ │ │贏了傷害部分,我打了妳兩巴│ │
│ │ │掌賠妳4萬元。法院還是公正 │ │




│ │ │的。對一個不忠,不孝,不仁│ │
│ │ │,不義的人打她兩巴掌算是便│ │
│ │ │宜的,第一:不忠替妳先生打│ │
│ │ │的,妳心知肚明,第二:不孝│ │
│ │ │替妳婆婆打的,常年婆媳不和│ │
│ │ │,要求老公有老婆就沒媽媽,│ │
│ │ │有媽媽就沒老婆,讓他們母子│ │
│ │ │分離,還厚顏說等婆婆走了還│ │
│ │ │要把她板橋的房子搶過來,此│ │
│ │ │為大不孝。第三:不仁替已往│ │
│ │ │生的二哥打的,為搶奪先父遺│ │
│ │ │產拿刀刺殺已中風的二哥此為│ │
│ │ │不仁,第四:不義替妳前舞伴│ │
│ │ │及被妳傷害過的人打的。雖然│ │
│ │ │我被罰4萬元卻大快人心。也 │ │
│ │ │許是妳祖先(妳公公,二哥)│ │
│ │ │託我幫祂們出了口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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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5月1日 │「回應舞界別女士網路的PO文│郝偉真
│ │ │」、「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 │
│ │ │,我在妳身上浪費8 年的青春│ │
│ │ │,花錢浪費時間消耗精神體力│ │
│ │ │,是妳騙財騙色才對不是我」│ │
│ │ │、「到是妳自稱是神職人員不│ │
│ │ │可離婚,卻私下搞外遇,出軌│ │
│ │ │偷吃(我就是被妳偷吃的人其│ │
│ │ │中之1 )」、「我不知妳能教│ │
│ │ │我什麼,妳教我玩車震經驗手│ │
│ │ │法老道,教我如何偷渡妳家社│ │
│ │ │區警衛,只要平躺車廂後座蓋│ │
│ │ │上一塊黑布就能順利通過掩人│ │
│ │ │耳目,不知這塊黑布已使用多│ │
│ │ │久,偷渡過多少男人到你家?│ │
│ │ │別女士要批評,扭曲,抹黑別│ │
│ │ │人之前要先反省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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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