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62號
TPDV,105,訴,3562,201701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
3562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192,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