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
3562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192,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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