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90號
原 告 林樑全
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
被 告 林敬文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與
占用面積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
捌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