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14號
TPDV,105,訴,3214,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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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
原   告 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靜源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河輝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㈢第2 行關於「學歷」之記載,應更正為「畢業證書副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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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