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8號
原 告 李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李光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夢華
被 告 李挺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件
原告方面:
一、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566號卷第12頁所附之印鑑證明,是 否為原告本人前往申辦?如是,原告申請該印鑑證明之用意 為何?為何該印鑑證明為被告所取得?
二、原告就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566號卷第12頁背面之預告登 記同意書上「李明華」之印鑑係遭被告盜蓋之事實,有何舉 證及說明?
被告方面:
一、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566號卷第12頁背面之預告登記同意 書係於何時、何地由何人所製作?其上所蓋用之「李明華」 印鑑為何人於何時、何地所蓋?既已蓋用「李明華」之印鑑 ,為何仍由被告李夢華在其上簽署「李明華」之字樣?被告 李夢華係於何時、何地簽署「李明華」之簽名?
二、請陳明103 年間辦理兩造出生別更正事宜、李鵬奮之遺產稅 申報事宜及李鵬奮退休俸(或贍養金)半俸申請事宜之各該 申請日期、單位,並請說明於辦理上開事宜時有無使用本院 卷第46頁所示原告於103年1月28日所出具之委託書。又被告 就該委託書有無做其他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