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24號
TPDV,105,訴,2524,201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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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昶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育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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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