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昶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育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審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