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邱怡萍
劉德芳
高薇婷
許宇程
吳美娟
邱泓銘
張佑瑋
張佩娟
黃惠和
潘乙萱
潘亭瑜
楊佩慈
鄭卉岑
羅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郭旭峯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王宏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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