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33號
TPDV,105,訴,2233,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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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邱怡萍
      劉德芳
      高薇婷
      許宇程
      吳美娟
      邱泓銘
      張佑瑋
      張佩娟
      黃惠和
      潘乙萱
      潘亭瑜
      楊佩慈
      鄭卉岑
      羅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郭旭峯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王宏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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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