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3號
TPDV,105,親,3,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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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絜
送 達 代收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永祥楊愛鳳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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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