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42號
TPDV,105,破,42,201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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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均
代 理 人 楊舜麟律師
代 理 人 莊濬誠律師
相 對 人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 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 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資產顯有不 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 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韓國韓進海運公司(HANJIN SHIPPING CO.LTD.,下稱韓進海運公司)在台百分之百投資 之子公司,並受韓進海運公司委託為在台之船務代理人,代 理執行提供報價、準備提單等文件、接受訂單、收取運費等 船務服務,貨物之承攬運送則由韓進海運公司實際負責處理 。韓進海運公司因瀕臨破產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經韓國法 院接管,且多處船隻受困港口或海上或遭扣押無法繼續進行 運送業務,致聲請人無法經營船務代理業務,顯無繼續正常 運作或存續之基礎。聲請人截至105年10月31日,總資產為 新臺幣(下同)101,876,675元,負債總額高達335,691,643 元,債務超過金額至少233,814,968元,資產顯已不足抵償 所負鉅額債務,聲請人之董事會已決議聲請宣告公司破產。 是聲請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債權人為2人 以上,並無欠繳稅款及罰鍰,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 具有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聲 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母公司韓進海運公司在台之船務代理 人,因韓進海運公司瀕臨破產而無法繼續經營船務代理業務 ,至105年10月31日止之總資產為101,876,675元,負債總額 為335,691,643元,資產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業據提 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新聞報導、董事會議事錄、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存摺、帳戶明細、定期存款存單、債務人清冊 、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82號、



第15081號支付命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 稅查復表等件為證,堪予信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具資產不足 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 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破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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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法第211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