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418號
TPDV,105,消債補,418,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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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蘭菁(原名:林菁蘭)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 )×10× 34=2,04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應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聲請人自陳自薪資債權於住院前遭法院強制執行,每月薪資 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7,532 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於新北 市新店區公所之實領薪資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薪轉存摺內 頁明細影本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 佐。另請聲請人說明民國105 年5 月至今有無兼職或其他收 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自陳楊金次自104 年11月至105 年6 月止資助聲請人 之子的生活開銷,請陳報資助者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聲請人自陳前男友給付7,000 元作為資助聲請人醫療及生活



開銷之用,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子宋爾杰)及其 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聲請人之配偶宋志強)之戶籍謄本、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 年度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居住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1 與戶 籍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 自陳於103 年11月至105 年10月住於聲請人之父名下之房屋 ,請提出借住證明、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為證。七、聲請人應提出水電瓦斯、膳食費、勞健保費、手機通訊費、 交通費、醫療費4,000 元、積欠臺北慈濟醫院醫療費9 萬1, 934 元、每月醫療費1,500 元、扶養費、人壽保險費、雜支 支出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如何與同住家人分擔家 庭必要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 請詳細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若無亦請註明。並應說明聲請 人每月需支出高額電費、通訊費用之原因及證明。八、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九、聲請人自陳105 年5 月車禍後,親友均有小額捐款資助聲請 人,請陳報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 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十、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清償債務,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與銀行公會協商之協議書、其還款 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 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 何?請提出遭倒會之證明,及說明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 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 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 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十二、聲請人於臺灣銀行帳戶內有筆105 年3 月4 日樸石旅館股 份有限公司之匯款8,060 元、於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內 從104 年7 月22日起至105 年8 月5 日有4,000 元至3 萬 1,000 元不等之多筆不定期存款金額,請詳細說明之。十三、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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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