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216號
TPDV,105,法,216,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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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李寶珠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4年 10月16日以衛署醫字第8406539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4年11月2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 3 年11月5 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74冊、第55頁第1892號) 。為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爰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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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