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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05年度,8號
TPDV,105,抗更一,8,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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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更一字第8號
再 抗告 人 施王玉葉
代 理 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呂火金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
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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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