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99號
TPDV,105,建,299,201701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33,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