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林煒宏即煒林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孟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參仟捌
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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