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思源
訴訟代理人 劉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臨實業有限公司因105年建字第259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
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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