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51號
TPDV,105,建,151,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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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忠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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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